欧盟修订化妆品香料过敏原单独标签要求,针对已有物质增加并更新限制
欧盟EU REACH
2023-08-15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法规(EU)2023/1545,修订了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的附件III关于化妆品中香料过敏原的单独标签的要求,增加了新物质并更新了对某些已列出的香料过敏原的限制。


香料作为有机物,广泛用于各种产品,包括香水和其他带香气的化妆品、洗涤剂、织物、软化剂及其他家用产品,提供令人愉悦的气味的同时可能会引起过敏。


▌修订要求详情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第19(1)条第(g)款,化妆品只有在包装上标明成分清单的情况下,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用作香料的成分在标签上应被列为“香精”或“香氛”;

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情况;

对于被视为香料过敏原的物质,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单独贴标并告知消费者这些香料过敏原的存在,包括了:

◆ 在免洗产品中浓度大于0.001%;

◆ 在淋洗产品中浓度大于0.01%时。


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物质清单扩大至80种;

在(EU)2023/1545发布之前,只有24种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被列入法规(EC)1223/2009的附件III。委员会要求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研究其他符合单独标签要求的香料过敏原。2012年6月,SCCS通过了SCCS/1459/11号意见,确定了另外56种导致人类过敏的物质,但尚未提出单独标签的要求。

根据此意见,修正案(EU)1545/1223扩大了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物质清单从24种扩大至80种并纳入法规附件III。


前半抗原物质具有相同的标签要求;

此外,可被氧化或生物活化并转化为已知过敏原的前半抗原物质应与香味过敏原等同对待,并具有相同的标签要求。


香料过敏原条目持续更新,标签简化。

法规附件III中某些现有的香料过敏原条目还会继续更新,增加异构体,补充和修改CAS号和EC号,并使物质的通用名称与最新版本的通用成分术语表(EU)2022/677保持一致。

当存在多个常见成分名称时,在标签要求中规定了应使用哪个名称,简化标签,更方便消费者和官方识别。


▌法规适用对象及生效日期

法规(EU)2023/1545于2023年8月16日生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由于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例如调整产品配方、容器、撤回不合规产品以及发布新标签,因此新产品的合规过渡期至2026年7月31日,现有产品的合规过渡期至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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