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核查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双碳服务
2024-12-11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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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


◆ 主要技术内容

本指南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11章,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企业层级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工序层级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首次提出钢铁行业联合报告主体的定义,并给出示例;优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明确了企业层级与工序层级的核算边界及排放源;优化碳排放核算和配额分配相关的计算公式、精简参数数量, 提高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规范核算规则和企业自证材料, 保障碳排放数据可溯源、监管执法有据可查;按照《条例》要求增 加企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专门章节,明确碳排放核算有关的计量检测设备管理要求;将每月信息化存证的关键参数及支撑材料作为年度排放报告的重要内容;增加二氧化碳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明确数据报告格式要求等,为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动监测预留空间;增加碳排放配额分配所需生产数据的核算报告要求;明确间接排放不纳入企业年度碳排放量核算,但要求企业填报电力和热力数据用于数据的辅助校验。

意见稿原文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


◆编制的必要性及主要原则

2021 年 3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规定了核查的一般性流程和原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不涉及钢铁行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具体参数。为增强钢铁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指南》给出了钢铁行业的碳排放核查方法和要点,文件的主要编制原则如下。 


一是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为目标。钢铁行业工艺流程复杂, 本指南旨在帮助核查机构正确理解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要点和内容,提高核查数据质量。


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本指南针对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的碳排放以及生产数据分别给出核查技术要点,切实提高核查工作效率,尽量消除不同核查机构对核算指南理解不统一、尺度掌握不统一等问题。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要求。对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涉及的关键参数分别给出明确、详细的核查方法和步骤。尽量列出核查参数的所有要点和方法,并做出分类要求。对必须核查的要点和方法标注星号 “*”,其他未做标记的核查事项由核查组根据文件评审结果、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


◆ 主要内容

《核查指南》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内容和要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南适用于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数据的核查。 


第二部分“核查原则和依据”,明确了主要依据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等。 


第三部分“核查内容和要点”,明确了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算边界和排放源、核算方法、核算数据、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执行以及其他内容进行核查,并分别给出了核查要点和方法。针对核算边界和关键参数,列举查、问、看、验四种具体的核查方法,并且给出了合理取值范围或经验判断以及核查时的注意事项。 

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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