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自2024年10月起开始执行对《毒物及剧毒物取缔法施行规则》的部分修订。
"根据现行法律,出于销售或赠予的目的制造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事先向都道府县进行制造商或进口商登记,且必须对每种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登记,如需添加新物质,则必须事先办理变更手续。"
本次修订主要对有机氰化合物的注册流程做出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
(1)对于有机氰化合物及其制剂,相关企业只需进行类别注册。已使用化学名称注册的企业可继续制造或进口该物质,无需重新注册或申请变更。已注册至少一种有机氰化合物的企业可以制造或进口其他有机氰化合物,而无需申请变更;
(2)注册变更时,企业需要提交从上次注册更新以来所制造或进口的有机氰化合物品种列表;
(3)进口属于剧毒物的有机氰化合物时,发票上需注明类别为有机氰化合物;
(4)由于已规定对有机氰化合物按类别进行注册,注册申请时无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化学名称;
(5)当制造或进口含有机氰化合物的混合物时,除了注册有机氰化合物,还必需按照原程序注册其他有毒或有害物质。
需注意,本次修订仅涉及登记手续,在产品的容器及包装上标示的成分及其含量、发货人通知与提供的信息中,仍需要记载化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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