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泰国工业部发布了B.E.2555(《危险物质危险分类和信息传递系统》),该文件采纳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三次修订版(紫皮书),将GHS分类和信息传递系统引入到泰国。
2005年12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开始建议生产商在日本有毒与有害物质管理框架内开始实施(非强制)GHS标签,同年,日本依据GHS制度对日本工业标准(JIS)进行了修订,进而规范了SDS的格式,并于2006年3月完成了日本有关工业标准的制定,将标签要求进行了标准化。
2006年1月份还对《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生效,根据ISHL法规第57-2条的规定,大约有644个化学物质在工业转移或流通时,需向供应链下游提供符合要求的SDS,对于其他化学物质,供应商也应尽其所能的符合日本GHS的相关要求。
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日本先后根据GHS制度制定了3项技术标准。分别为JISZ7250《MSDSParts1内容项目与顺序》;JISZ7251《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和JISZ7252《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标准》。并于2012年3月,发布JISZ7253《基于GHS化学品的危害通识--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取代了上述标准中的前两者。目前技术内容与GHS制度第四修订版相一致。
2007年,日本国立技术与评价研究所(NITE)开始在官网上公开化学物质的GHS分类清单,截止目前(2018年5月),已完成3967种物质的分类,供企业及相关部门参考,这一做法也为GHS在日本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SDS编制要求:
日本目前对于SDS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为2012年发布的JISZ7253《基于GHS化学品的危害通识--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对于SDS的要求与GHS制度基本相一致,然而在几个细节方面依旧是有所差异,其中最大差异在于临界值的适用范畴。
在GHS制度中,临界值的适用危害种类包括急性毒、皮肤腐蚀/刺激、危害水生环境等13个。而日本则仅包括皮肤致敏物(0.1%)、呼吸致敏物(0.1%)、致癌性类别2(0.1%)、生殖毒性(0.1%)、特定目标器官毒性(1%)5个。对于混合物产品,如组分有上述几类危害中的一个或多个,且组分浓度大于或等于临界值,那么即便产品整体无此分类,依旧需要将相关组分在SDS第三部分列出。
此外,在SDS第七部分需将产品适用的包装材质列出;在第八部分,必要时应将防护设备的材质列出;第十五部分,如供应商的产品涉及到日本国内的其他法律法规(如消防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等),如适用,应添加上。格式上,日本的SDS与国标17519类似,每页均须有产品名称,首页须列明SDS的编制日期与修订日期。
安全标签要求:
内容要素上与GHS制度基本一致,6大要素,包括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以及供应商标识。其中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与象形图相关规定与GHS完全一致。包括产品名称需要与SDS中名称相一致,且可用通用名(不会对下游客户的健康安全环境造成风险的前提条件下);信号词优先原则(有“危险”无“警告”等);危险说明与防范说明对应关系;象形图出现骷髅头则不该出现感叹号等一系列规则。在供应商标识中,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是强制;而传真、邮箱则非强制;应急电话与GHS制度一样也为强制,但是要求较之国标则没有那么细致。
除几大要素外,如产品是《消防服务法》规定的化学品,则需体现出该法规中对应物质的“危险类别”;如产品中含有PDSCL(点击查看相关解读)下定义的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有害物质”或“有害物质”标识。